信息發布
對違法行為媒體當監督
《送審稿》中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問題,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者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
虛假廣告
設計及制作也會擔責任
《送審稿》中提出,要加大對虛假廣告的懲戒力度,并提出明知或者應知食品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的設計者、制作者、發布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與此同時,還將加大虛假檢驗報告或認證結論的懲戒。明確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修訂
部分監管部門職責調整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部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做出了調整。《修訂稿》中明確,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同時對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與食品安全工作相關的部門應該履行的相應職責作出明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